(一)电商平台类供应商应具备的条件
(1)满足供应商的基本条件;
(2)供应商应为电商平台的主办单位,必须是一个面向社会大众消费的专业销售平台(非公司门户网站),有良好的经营活动记录。具有ICP备案号,须提供有效的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明(提供有效的ICP许可证书复印件,加盖主办单位公章)或有效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证明(提供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有效备案的截图,加盖主办单位公章);
(3)供应商对接网上商城的商品均为自营商品且保证提供的商品在其自有电商平台有售,能确保所售商品的授权要求及正品保障,能做到对接到网上商城的商品价格、库存、服务、活动、详情等与自有电商平台的一致,能确保网上商城消费者享有与自有电商平台一致的服务和权利;
(4)供应商应为西藏所在地有专属库存,且具有能覆盖西藏各地市区域配送的完善的物流体系,根据采购人的需求能确保商品能及时送达到采购单位指定的地方;
(5)供应商为网上商城建立专门的服务团队,明确服务事项,确保至少有5X8小时的服务热线和在线服务,至少两人以上的服务专员;
(6)供应商应具备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体系,提供不低于自有平台水平的售后保障服务。供应商须具有在西藏本地的技术支撑服务机构或证明具有在西藏做好售后保障服务的能力(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7)供应商必须开具正规发票;
(8)供应商自有电商平台与网上商城通过系统接口对接,对接中产生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入驻对接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入驻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