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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中采云入围对接/中采云对接入围/黑龙江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入围对接

来源:黑龙江中采云入围对接/中采云对接入围/黑   •   2021/7/12 16:23:45   •   分类:公司新闻   •   浏览次数:1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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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加强采购人采购行为监管,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优化我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基本行为暂行规范〉的通知》(黑财规审〔2020〕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采购人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在黑龙江省内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三条 采购人评价行为根据程度轻重划分为一般评价行为和重点评价行为(《评价表》中标注★)两个等级。

重点评价行为是指采购人违反政府采购领域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以及严重影响政府采购公平高效开展的行为。

一般评价行为是指除前款所规定的重点评价行为之外,采购人违反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破坏政府采购市场正常秩序,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正公平高效开展的行为。

第四条 采购人信用评价周期为半年。采购人信用评价包括采购行为相互评价、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和履约验收相互评价。

第五条 信用评价满分为300分,其中:采购行为相互评价100分,监督检查考核评价100分,履约验收相互评价100分。

第六条 信用评价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实施。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客观、公正、准确作出信用评价,不得恶意评价。省财政厅将恶意评价行为列入监督检查考核范围。

第七条 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对采购人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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